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三個月沒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應該怎麼辦?

一、三個月沒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應該怎麼辦?

三個月沒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應該怎麼辦?

三個月沒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單位要求補籤勞動合同或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有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能解除合同。如果當時招用時沒有限定錄用條件及評定程式,那麼通知不簽訂合同的,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二、企業不與員工籤勞動合同要承擔什麼後果

企業不及時與職工訂立合同的後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甚至於直接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4、《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如果在員工入職之日起計算一個月內沒有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有權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同時要求補籤。如果與單位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幫助。在這裡呼籲勞動者,如之前一定要與單位交涉清楚,工作不是兒戲,不可草草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