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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醫療期滿被解聘怎麼支付補償?

一、勞動合同法醫療期滿被解聘怎麼支付補償?

勞動合同法醫療期滿被解聘怎麼支付補償?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無法勝任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與醫療期滿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除了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還可能要支付醫療補助費。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員工在醫療期滿,被用人單位解聘,要按照法律上的規定,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在單位工作之後,公司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給員工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沒有足額支付員工的工資,沒有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使用暴力或脅迫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