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無故曠工怎麼處理
一、員工無故曠工怎麼處理?
企業除名。
企業除名的理由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缺以下的任何一條屬違法解除:
(1)企業的規章制度是否經過職代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
(2)規章制度公示了嗎?
(3)除名通知工會了嗎?
(4)進行批評教育,這一條企業已經做到了
(5)企業的規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屬無效條款。
因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從這一規定來看,企業對職工的除名處理,必須符合以上兩個條件:
《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援和幫助。”由此可見,在對曠工職工作除名處理時,應當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
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對職工作出開除處分的過程中應遵循下列程式:
1)弄清事實,取得證據。企業對職工所犯錯誤的事實應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取證,並且對所取得的證據要嚴格稽核,以保證確鑿無誤,結論材料應與本人見面,允許其申辯,如確屬於事實不符,應當糾正。
2)經廠長或經理依據職工的錯誤事實提出開除處理的意見。
3)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
4)將開除處分決定報告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備案。
5)將開除處分決定書面通知本人,並記入本人檔案。
二、公務員曠工及其行政處理
第三十一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曠工連續十五天以內或一年累計三十天以內的,不發年度獎金。
第三十三條,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站在用人單位的角度上說,員工無故曠工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經濟損失和工作上的誤差;對於員工本身來說,及時職業素養的缺失,也是對工作的不負責,相信企業不會容忍類似情況再次出現的。我們在工作中遇見突發狀況的,最基本的程式就是徵得上級領導同意後再離開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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