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無故曠工多久可以辦離職?
一、員工無故曠工多久可以辦離職?
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在實際操作中,通行的標準是以曠工3天作為可解僱的尺度。只要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連續曠3天可解僱,且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並已告知員工,法院基本上會支援。
據目前司法實踐,基本上是依據企業規章制度進行裁判。在實務中,通行的標準是以曠工3天作為可解僱的尺度。只要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連續曠工3天可解僱,且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並已告知員工,法院基本上會支援。
二、企業對曠工如何處罰?
《勞動法》對曠工處罰沒有具體標準,應當由用人單位在依法制定規章制度中規定處罰辦法。如果因為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指出: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三、對長期曠工的怎麼應對?
員工不辭而別、曠工,實踐中很多企業均視為自動離職或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殊不知這往往存在法律風險,建議如下操作:
1、當員工曠工或不辭而別後,先向其事先確認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並告知逾期不返的後果。
2、《催告函》發出超過指定期限員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據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曠工達到一定天數解除勞動合同)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樣既盡到了用人單位的管理義務,也履行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程式,同時也避免了違法解僱的法律風險。
由此可見,曠工行為對企業帶來的危害比較大的,不利於員工隊伍的團結。對於無故曠工的,連續達到三天,企業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給其辦理離職手續。曠工屬於違反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企業將員工開除並不用承擔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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