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過一年未籤勞動合同還有雙倍工資賠償嗎
一、公司超過一年未籤勞動合同還有雙倍工資賠償嗎?
可以。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作出如下規定:
1、法律上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義務;
2、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自用工一個月起至不滿一年的,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發生勞動爭議員工如何維權?
首先,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完全可以單方面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可以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其次,可以向單位所在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出面維權。
最後,勞動者也可以向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則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則可以向法院起訴。
三、勞動爭議舉證責任誰承擔?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由於在勞動爭議仲裁中雙方當事人的不對等性,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1、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因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因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因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的,主張勞動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勞動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勞動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勞動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5、因工傷待遇發生勞動爭議的,由提出的仲裁請求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6、因職工死亡,職工家屬主張遺屬待遇發生勞動爭議的,由職工家屬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與職工的關係及符合申訴條件。
7、因追索培訓費發生勞動爭議的,由提出的仲裁請求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職工首先不要會覺得已經這麼長的時間了就不能再跟公司索要雙倍工資了,其實只要屬於事實勞動關係之內的這種主張就是受法律所支援的。而實際上已經超過一年,我們是能夠和公司索要11個月的工資的,因為從第二個月開始應該是按照自己頭一個月的雙倍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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