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有關調崗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者在企業工作期間,企業有可能會因為工作的需要而調整員工的崗位。我們知道,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初,雙方就已經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資標準都進行了約定了。那如果企業需要對員工調崗,作為員工,需要怎樣應對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提供勞動合同法有關調崗的規定,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
一、勞動合同法有關調崗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針對調崗作出專門的規定,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崗位是勞動合同的重要條款之一。變更工作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從這一條款看,用人單位沒有得到勞動者的同意,不能擅自調整工作崗位。
二、調崗調薪的程式
調崗調薪時,不僅要符合相關的實體法的要求,還要符合一定的程式要求:
1、在發生調崗調薪時,對員工出具按上述考核制度和程式作出的考評或考核的結果,讓員工簽收。如果員工工作存在失誤,則要求其向公司提交說明或者檢討等書面材料。
2、用人單位與員工就調崗調薪簽訂協商一致的協議。
3、如果員工不肯籤,或者對此有異議,則應按照公司內部預先的規定,由公司特定部門或特定人員將情況作成書面記錄。
因此,對於用人單位來講,合法的、詳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章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不僅可以保證企業用工的合法性,更是維護企業權益的保障。
三、可以調整崗位的情形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小編並未找到勞動合同法有關調崗的規定,但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如果企業要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經過企業與勞動者雙方協商,獲得一致後才能進行合同的變更,因為崗位原屬於勞動合同中的一個部分,所以按此規定理解,企業如果需要對員工進行調崗,需經得員工的同意才行,否則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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