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寫了違約金是否一定要遵守?
一、勞動合同寫了違約金是否一定要遵守?
勞動合同寫了違約金是一定要遵守,因為本身合同當中的一定約定,就是需要雙方當事人的遵守,就是雙方當事人自己所選擇的一種結果。勞動合同法第25條明確規定,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紹),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樣的規定,對於人才的合理流動,以及促進用人單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實現人力資本的價值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勞動者無須支付。
二、可以約定用人單位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的只是“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並沒有限制用人單位違約應承擔的違約金,也就是說,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違約金。不過從就業的形勢和長期以來形成的用人單位的主導地位而言,很難說約定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三、可以約定勞動者擔違約金的情形
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兩種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這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違約金條款只適用的情況之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有競業限制要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當然,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須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立法還作了特別限制,如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除了這兩者情形之外,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在當代社會勞動合同在簽訂過程當中的話,有一些必備的條款都是必須要完成的,其中就包括有違約金方面的規定,當然違約金它是有一定的限額方面的規制的。比如說不能夠超過實際損失的30%,超過的話會進行一定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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