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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一定需要遵守嗎?

一、建築施工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一定需要遵守嗎?

建築施工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一定需要遵守嗎?

1、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亦無效,故此不需要遵守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在此情況下,案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均應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簽署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或者是過低的情形,也可以不遵守。

合同當事人之間違約金的約定是否過高,應以違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為基礎來認定,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何確定,應由守約方舉證證明給其造成的具體損失數額或提供造成損失的相應事實依據。如果事先雙方承諾在違約後無權請求人民法院減輕違約責任,對該部分違約金主張無需再行舉證證明。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處理辦法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如果簽署的建築施工是有效的,那麼在違約情形發生之後,違約的一方就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來承擔自己的違約責任。而對於建築施工合同是無效的情形,由於無效合同自始無效,故此時違約方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