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意見達成一致之後簽訂的。在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雙方才能達成合法的勞動關係,那麼勞動者在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而處於試用期的勞動者不屬於單位的正式員工,那麼此時單位要給試用期勞動者購買社保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試用期是否要籤勞動合同
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佔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作法適得其反。
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係的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顯然,試用期內不籤勞動合同或只籤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作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二、試用期是否要繳社保費
所謂“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為了相互瞭解,雙向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錄用新職工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雙方必須履行相應的權利義務,職工在試用期內同樣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各項權利,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針對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在我國的勞動法裡有明確的提出,試用期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並且對於試用期的時間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公司都會規定試用期的時間在1-3個月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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