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合同不可解除是什麼原因?
一、員工勞動合同不可解除是什麼原因?
員工勞動合同不可解除是在法律所規定的情形之下,勞動者是處於一個弱勢的地位,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並經過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被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規定明確了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
《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沿用了《勞動法》的規定,所規定的是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是在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是主體依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各自的義務作出的約定,其履行也主要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和法律對勞動合同的保護。同樣,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也是建立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的,只要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這種解除即具有約束力。
雙方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只能在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尚未履行的內容發生效力,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也不再對當事人發生法律保護的約束力。而對於勞動合同中已經履行完畢的內容,不存在合同解除的問題。當事人雙方依照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規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我們國家一般情況下都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一個權益,而且在相關的合同法律當中都可以看得出來是傾斜於保護勞動者的,但同時也需要明白的是,並不意味著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這樣的一種方式的話,對於用人單位也非常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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