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崗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1.59W
律師解析:《勞動合同法》沒有關於待崗的問題的規定;但是待崗不同於解除合同,待崗期間員工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待崗期間單位應發放最低生活費,仍然要為員式交納各項社會保險。
待崗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非勞動者本人原因,屬於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員工無法正常工作而待崗。待崗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並非用人單位可以隨意決定的經營措施,其施行有著嚴格的條件。
一是非勞動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並且達到了停工停產的嚴重程度,從而無法繼續提供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應對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及其嚴重程度負有舉證責任;
二是非勞動者原因導致勞動者實際未提供勞動,勞動者未提供實際勞動都不是勞動者本人造成的,而是企業經營困難這種客觀情況造成的。
因此,單位提出待崗的,關於職工待崗期間的待遇問題,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待崗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非勞動者本人原因,屬於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員工無法正常工作而待崗。待崗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並非用人單位可以隨意決定的經營措施,其施行有著嚴格的條件。
一是非勞動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並且達到了停工停產的嚴重程度,從而無法繼續提供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應對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及其嚴重程度負有舉證責任;
二是非勞動者原因導致勞動者實際未提供勞動,勞動者未提供實際勞動都不是勞動者本人造成的,而是企業經營困難這種客觀情況造成的。
因此,單位提出待崗的,關於職工待崗期間的待遇問題,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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