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調崗規定是什麼
一、最新勞動法調崗規定是什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這就對企業變更勞動合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變更無效。
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原則精神,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二、員工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拖欠工資,不支付加班費。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如用人單位事先未與員工協商一致的情形下,無故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等,這時候雙方僵持不下,勞動者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如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週末都加班,不加班算員工曠工等,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事後醒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也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工作崗位發生變化之後就意味著勞動合同也要進行變更,因為跟一開始約定的工作崗位不一樣了。原則上職工在工作過程中應該配合公司的需要,哪裡需要就哪裡搬,可像是調整工作崗位這種事情,職工實際上是有拒絕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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