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喪假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職工的直系親屬去世以後用人單位是應該給予員工合適的時間來處理喪葬事宜的,因為正規情況下的喪假的員工也是有工資的。可是目前我國的勞動關係有一多半可能還處於並不規範的情況,單位可以給員工批准喪假,但當事人請喪假的這幾天是沒有任何工資的,這部分人因為自己也不清楚,勞動合同法喪假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勞動合同法喪假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沒有關於喪假的規定。勞動法等法律中有規定。
1、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2、 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 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根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帶薪休喪假的權利。因此,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給予員工帶薪休喪假。
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營企業職工休喪假多少天作出具體規定。
二、喪假證明材料
醫院開的死亡證明,一共三聯,一聯是《死亡醫學證明》一聯是《亡者火化證明》一聯是《亡者登出戶口證明》。常有醫院不開死亡證明,亡人無法火化的報道。
死亡證明是指: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也有部分地方規定,死亡證明只能醫療單位或公安機關出具,居委會不能開具,如我所瞭解的廣東部分地區。
喪假針對配偶、父母、子女。這個假,一般單位從人情出發,不會稽核什麼材料。
關於喪假的具體時間是在我國的勞動法中制定的,其中規定單位應該給予當事人1到3天左右的喪假,如果距離較遠的話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可以保證的是國有企業和國家機關單位一直以來就是這麼做的,但是民營企業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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