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休事假規定可以寫在合同中嗎?
一、勞動合同休事假規定可以寫在合同中嗎?
勞動合同事假的規定是可以雙方協商寫在合同中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應當規定事假,並且對於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要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雙方的勞動合同中也應當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法》關於年休假的規定有哪些?
職工連續工作(連續工齡不要求是本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就意味著,儘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隻要他在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具備享受法定的帶薪年假的基礎資格。
《勞動合同法》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對於休事假的條款是可以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只要雙方協商好就可以註明在合同之中,而且休事假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無故的休假用人單位是有權利扣工資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規定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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