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賠償法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賠償法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3、企業首先提出同你解除勞動動合同應當給你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補償金(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每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不足六個月按六個月計算。)
4、如果企業要麼提前30天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要麼給你預發一個月的工資。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給你雙倍(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
5、企業應當賠給你補償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止,共12月的雙倍工資差額)
6、社會保險費必須是繳納到社會保險機構,包括企業和個人應繳部分;企業沒有繳納到社會保險機構是白髮。你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企業為你補繳所有未繳社會保險費用和險種。
7、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
8、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9、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我國明確的規定如違法勞動合同那麼是一下要給勞動者經濟賠償的,而賠償的標準是要按照勞動者具體工作的年限還有工資的狀況來進行補償,所以,遵守勞動法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要做的,這樣才能更好的維持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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