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釋出已經有接近9年了,對我國的勞務關係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部條例相信大家有所耳聞,作為一部調整勞資關係保障工人合法權益的行政法律規章,各地都有以其為藍本的法律規章出臺。而本文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做一個簡略的的解讀,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這部法律隱藏的內容。
一、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二、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最高可罰2萬元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條例》進一步細化了職工名冊的內容,規定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絡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三、13種情形用人單位可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1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14種情形是: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支付賠償金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以上就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四條簡略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一些幫助。這部法令從發行部門看是國務院,所以這是一部依據《立法法》制定的行政法,從名稱看可以知道這部法律涉及了《勞動法》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相關內容,是旨在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的一部規章。但是各地會依據這部法律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所以並使每個城市的相關規定都是一樣的,肯定會有細微的差別和地區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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