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一個月內簽訂是合法的嗎?
一、員工入職後一個月內籤合同合法嗎?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
《勞動合同法》的施行對原來的勞動用工制度將產生一些重大的轉變。企業要及時轉變用工觀念、理順勞動用工制度,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在過去的企業用工中,經常存在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此規定,企業用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承擔非常不利的後果。《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長期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還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好,以免引起混淆。
勞動者在入職一個月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跟用人單位協商,畢竟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起到保護作用,也有相互約束的作用,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局進行進行維權,或者進行勞動仲裁,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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