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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合同簽了能反悔嗎?

一、員工勞動合同簽了能反悔嗎?

員工勞動合同簽了能反悔嗎?

勞動者不可以反悔,要想辭職,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未實際履行的,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已開始履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沒蓋章生效嗎?

用人單位蓋章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為防止隱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也經常能見到,可分為以下3種情形:

1、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該勞動合同有效;

2、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他們簽字的勞動合同應認定有效;

3、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該勞動合同有效。

當然,即便勞動合同單位沒蓋章,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其他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

勞動雙方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之後就不能反悔了。勞動合同中沒有蓋章,但是有勞動雙方的簽字,也是有效的。用人單位的蓋章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有用人單位的蓋章或者是公司法人的簽字,勞動合同都是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