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兩年的試用期是多久
大多數的用人單位對於新入職的勞動者,往往都會與之約定一個試用期,在這段期間對勞動者做出相應的考察。符合崗位需求的,則才會給予轉正,變成正式員工。而這個試用期也是有期限的,往往會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那勞動合同兩年的試用期是多久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合同兩年的試用期是多久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兩年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二、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 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3、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如今大多數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都是在1-2個月之間,而實際確定試用期期限的時候,也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此時勞動合同兩年,那麼對應的試用期期限範圍應該是不能超過2個月的。更多這方面的知識,你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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