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當出現以上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也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在試用期內則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流程?
法定解除流程如下: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公司沒有足額支付員工的工資,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法律程式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要將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提前告知公司的工會,取得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的結果書面的通知工會。然後由人事部門通知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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