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定義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定義是什麼?
勞動者具體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要求,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有哪些權利?
①平等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
②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③休息,休假的權利;
④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⑤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⑥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⑦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有哪些應盡義務?
①勞動者應完成的勞動任務;
②提高職業技能;
③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④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四、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則有哪些?
(1)親自履行原則,這是由勞動本身的特點決定的,也是保證勞動關係嚴肅性和穩定性的需要.勞動合同是特定人之間的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它必須由勞動合同明確規定的當事人來履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也有責任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允許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
(2)實際履行原則,即除了法律和勞動合同另有規定或者客觀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當事人要按照勞動的規定完成義務,不能用完成別的義務來代替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3)全面履行原則,是實際履行原則的補充和發展,即勞動合同生效後,當事人雙方除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履行外,還要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按質、按量地履行全部義務.
(4)協作履行原則,即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有互相協作、共同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遇到困難時,他方都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盡力給予幫助,以便雙方儘可能地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事實上,無論是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勞動者的定義都是一樣的,勞動者提供了勞動以後,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工資,但如果建立的是勞動關係,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需要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需要給員工提供相應的勞動安全防護,這跟一般的勞務關係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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