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經濟補償金需要交個稅嗎
一、裁員經濟補償金需要交個稅嗎
裁員經濟補償金,達到法定徵稅標準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裁員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哪些人員不得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在裁員時“老、弱、病、殘”員工不得裁減: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病)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弱)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年齡不足五年的;(老)
如果用人單位裁員時擅自裁減上述人員,將面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裁員後,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如果被裁減的職工在6個月內又被原單位重新錄用的,對職工裁減前和重新錄用後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為本單位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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