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隱瞞籤勞動合同是否一定會被解除?
現實生活當中,簽訂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基於自願的原則來進行的,但是確實也存在著很多隱瞞一些具體的情況,欺騙性的簽訂了勞動合同的,那麼欺騙隱瞞籤勞動合同是否一定會被解除?根據法律的規定,這並不是一定需要進行解除的,要看具體隱瞞的是什麼情況。
一、欺騙隱瞞籤勞動合同是否一定會被解除?
不一定,要看隱瞞了什麼情況。有爭議的,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合同的有效性。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在《勞動合同法》的其他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6周的產假。
3、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4、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5、女職工哺乳(含人工餵養)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6、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現行的孕婦產假主要由基礎性產假和獎勵性產假兩部分組成。基礎性產假為國務院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的“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獎勵性產假包括晚育和獨生子女增加的產假。
對於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不少地區將晚育範圍確定為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屬於晚育範疇,相應晚育獎勵的產假將無法享受。一般二孩產假就只有國務院相關規定中明確的98天。
二孩產假能休多久?
生育二孩不屬於晚育範疇,更不是獨生子女,因此,一般二孩產假就只有基礎性的98天。
我們國家的勞動法律當中明確了,在什麼情形之下,勞動合同是無效或者是部分無效的,所以需要根據具體的隱瞞欺詐的狀況,來判定這個合同內容是否有效,當然,如果對這個問題存在著爭議,不能夠解決,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法院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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