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單位批半年哺乳假再去上班?
一、如何讓單位批半年哺乳假再去上班?
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請假處理,哺乳假是媽媽在寶寶出生後的一年,在工作日內,每天有兩次0.5小時的授乳時間,每天合共1小時,可以合併使用,也可以分開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哺乳期內不可以和你解除合同,除非你嚴重違法規章制度。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否則,應該上班履行工作義務。
二、具體情況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安排每天不少於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立哺乳室。機場、車站、碼頭、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母嬰室,並配備相應的設施,為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3、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七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對於女職工哺乳假的相關認定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特別是對於不同公司企業的相關規定可以有所不同,我國法律上是明確規定了的產假是必須批准的,但對於哺乳假並不能直接請半年,所以需要與用人單位協商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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