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單位不批哺乳假合法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單位不批哺乳假合法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單位不批哺乳假不合法,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後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休哺乳假,用人單位能否不批准?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根據該規定,一般情況下,女職工生育休哺乳假是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批准才可以休假。另外,根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後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哺乳假。
從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規政策來看,女職工生育後請哺乳假,並未明確必須要提供用人單位所在地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所出具的病情證明,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應結合三期女職工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本案中的胡某系河南籍,在生育前已經請長病假且獲得單位批准回老家生育小孩,結合小孩又屬於早產兒,並有既往營養不良的實際情況,胡某提供的醫療機構的證明能夠證明其符合請哺乳假的條件,公司應當批准其休哺乳假。
二、女職工休病假時間過長,生育後可否再休哺乳假?
根據原上海市勞動局《關於<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請長病假女職工不享受產前假和哺乳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長病假是指連續因休病休假6個月以上的情形。本案中,儘管胡某在生育前連續休病假,但並未超過6個月,因此並不符合不享有哺乳假的情形。
女職工處於哺乳期內,用人單位能否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處於孕期、產前、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其勞動合同。但是,如果處於孕期、產前、哺乳期的女職工,存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其勞動合同。本案中,胡某向公司申請了哺乳假,且提供了相應的醫療機構證明,公司不綜合考慮胡某的實際情況,直接按不符合公司規定的請假流程認定胡某屬於嚴重違紀,顯然屬於過於苛刻和缺乏人文關懷。裁審機構最終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在法理和情理之中。
現代生活當中,由於女性存在著哺乳期和孕期,所以很多的用人單位不招用女工,就害怕這些假期給自己的企業帶來一定的利益損失,實際上我們國家的勞動法對於此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相應的女職工申請休哺乳假的話,用人單位是必須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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