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樣討薪
就業困難不應該成為勞動關係極度不公平的原因,可是現實就是生活當中還是有絕大多數的勞動關係不簽訂勞動合同,除此以外,甚至還有一部分的用人單位存在員工在離職的時候,用人單位各種各樣的原因拒絕給員工支付工資。所以如果說遇到這種情況的話,首先員工個人就應該知道在我國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樣討薪?
一、在我國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樣討薪?
1、按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發放工資,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立案處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檔案,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係。
二、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該怎麼維權?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的侵害時,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一般的勞動爭議案件要經過調解、仲裁、法院一審、二審,有的還需要再審程式。也就是說,如果因為單位欠薪而發生了勞動爭議,首先可以通過各級調解組織,協商進行解決;如果雙方仍存在分歧,可以再向人社部門反映投訴,有關部門利用行政手段調解後,雙方依然有爭議,這時可以到第三方獨立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立案處理;如果雙方對審判結果仍然不滿意,最後還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
勞動者在維權時,提供的資料應全面,包括被舉報投訴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電話;提供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有關證據材料。此外,勞動者要儘量完整陳述用人單位的違法侵權行為。
工資本來就是勞動者應該得到的,不管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沒有任何藉口不給員工支付工資。所以,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樣討薪的這個問題,首先員工心裡面一定要清楚,工資是自己的合法所得。建議遇到這種情況,在和用人單位溝通無果的情況之下,直接向當地的有關勞動部門舉報,本身用人單位這樣做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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