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員工沒有勞動合同怎樣討薪
社會中還有多數的勞動關係都是通過口頭的形式約定的,我們就比如說餐飲行業,幾乎絕大多數的餐飲行業都根本沒有書面合同來約定勞動關係。並且有些餐飲行業制定的條款非常的不公平,甚至在開除員工的情況下都不給當事人發放工資。作為這部分職工離職以後考慮的一個問題就是,在我國員工沒有勞動合同怎樣討薪?
在我國員工沒有勞動合同怎樣討薪?
只要員工和單位存在實際勞動關係,單位拖欠員工工資,員工可以員工可以先和單位進行協商;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由勞動部門進行調節;在調節不成的情況下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裁決。員工可撥打12333針對投訴相關事務進行諮詢。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首先有一點,只要自己給公司付出了勞動力,最終不管是以怎樣的方式解除了勞動關係,被辭退也好,或者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好,肯定正常情況下公司是沒有任何理由不給發放工資的。至於員工沒有勞動合同怎樣討薪的這個問題,如果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話,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一定不要任憑公司的擺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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