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法定節假日補休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法定節假日補休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中有關法定節假日的條例規定中,法定節假日是國家嚴格規定必須放假的時間,但是勞動者是可以自願在這些節假日期間加班的,那麼為了保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這些法定節假日期間的工資,一般是按照個人平時工資的三倍計算的。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之後又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是會有額外的加班工資或者是可以補休處理的,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是必須要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也就是說法定節假日不存在用補休來代替加班的規定,在這個情況下加班的就必須要支付三倍工資。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是因勞動者的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或者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同時存在勞動關係,對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影響的。或者勞動者遭受刑罰無法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在法定節假日被安排加班,用人單位要支付三倍的工資,並不能用補休來代替工資。勞動者的過失而導致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如上,法律上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以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禁止用人單位隨意或武斷地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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