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由誰儲存?
一、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由誰儲存?
一般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有多少個當事人就需要實際簽訂多少份勞動合同,而各個當事人都是自己保管自己的合同。因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能進行統一保管的。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包括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法律規定均要求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若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簽訂勞動之後用人單位的義務是什麼?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義務,企業不得通過約定的方式剝奪勞動者依法享有的保險權利。明確了勞動者享有的保險權利是一項絕對權利,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即便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真實合意也不能規避這一強制規定。
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必須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社會保險的專案、保險費繳納的方式和標準等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的相關手續。因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而導致勞動者遭受損失的,用人單位應予賠償。
這裡也應提醒勞動者,千萬不要貪圖眼前利益而同意單位以現金方式代替社保費,包括同意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社會保險。這樣與企業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相比,記入個人賬戶的費用相對較少,勞動者未來享有的養老保險待遇也當然減少。
同樣需要提醒單位的是,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以現金代替繳納社會保險的約定是無效的,不能企圖通過這種方法規避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一旦爭議發生,單位不僅要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費、報銷醫療費等,還有可能被有關行政部門追繳滯納金和罰款,給企業帶來更大的經濟損失。
一般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根據實際人數而定實際簽訂多少份勞動合同,而都是當事人自己保管合同。因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能進行統一保管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關勞動合同是否由單位保管。這是很多人的疑問。由於勞動合同按照簽訂的當事人數而定份數,一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一份,還要上交一份給當地的勞動管理部門。實踐中,簽訂勞動合同之後是要由勞動者自己保管的合同的,單位也是要進行保管一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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