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一、職業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在勞動者處於職業病觀察期內時,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即使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勞動者是疑似職業病患者正在診斷中或醫學觀察期內的,其勞動合同期限要延續到這種情形消失之時。
(一)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什麼情況屬於正常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是在職業病的觀察期之內,不能夠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馬上解除合同,那麼是屬於違法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仲裁機構發起仲裁,而且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是否解除勞動合同,最終要看勞動者的工傷是否痊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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