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季節性勞動合同?
一、什麼是季節性勞動合同?
季節工是指按照季節性生產的特點而使用的一種臨時工。這主要是指生產季節性比較強,用工期比較集中的企業在生產旺季時招用的臨時工。
一般用勞動合同確定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在帶有季節性生產的企業裡,除少數管理人員和生產技術骨幹使用固定職工外,一般都是適宜於使用季節工。為了保證季節工有比較固定的來源,這類企業一般與附近街道組織或農村鄉鎮建立較固定的協作關係。
季節工是可以續約的,但是要甲方提出,季節工是三個月的期限。
因為《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季節工和職工都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一般季節工跟職工的福利、權利、義務、全勤都是同等的,但是個別的年度福利獎沒有,有些福利獎是年度工才有的。
二、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並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雖然季節工是一種臨時工,他的工期通常只有三個月,但是季節工只要和勞動者建立起了勞動關係,就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而且他的勞動待遇和福利報酬等都是和正式職工相同,只是個別類似於年終獎的福利是不享有的,而且季節工是可以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來進行續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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