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的離職手續怎麼辦理
一、勞動合同到期後的離職手續怎麼辦理
第一,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不續簽,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第二,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包括以下內容:交接工作;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約定發放時間;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就是說辦理離職手續,交接工作和最後工資的結清可以同步進行。如果沒有交接工作,那麼最後的費用公司也可以不用結算。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向續簽可以要求賠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不想續簽的,不能要求賠償或者補償。
對於續簽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需要補償員工嗎
(1)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法第44條第1項”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2)若合同期滿後,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願意與勞動者續簽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以及勞動者的薪資待遇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不願意續期,勞動者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可以,用人單位不進行任何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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