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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合同變更

勞動合同法合同變更

當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前,都必須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才能形成勞動關係。而勞動合同一旦簽訂,就即時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而籤立合同主要是為了劃分僱主與僱員之間所履行的權利與義務勞動合同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都必須依照國家規定進行。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條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刪。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第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

第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廢止;

第三,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根據市場變化轉產或調整生產任務;

第四,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第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情況。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法律行為。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當法定事由出現時,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也可單方解除合同。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根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一是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三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給予經濟補償:一是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公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更換工作崗位還不能勝任工作的;三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全體職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但是,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裁減人員後,在6個月內又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因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自願簽訂的,當然也有權自願解除,只要這種解除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不損害用人單位利益。

第二,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情形有三種:

一是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具備錄用條件的考察期限,也是勞動者選擇用人單位的選擇期限,因此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只要發現用人單位不適合自己,可隨時通知解除合同。

二是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可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2、企業宣告破產或者依法被撤銷;

3、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

4、勞動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中,可能有很多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效力不是很清楚。勞動合同是用來劃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責任與義務,一旦簽訂,具有國家法律效力。通過上文可以瞭解到,勞動合同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都必須在合法情形下進行,這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