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職工患病企業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實際上,看似普通的平安健康是福的這句話是蘊含著生活的本質的,我們在社會當中無論做什麼事情的前提都是要有一個健康的身體才行的,可是這種美好的夙願當然也有些不切實際,畢竟誰都不能保證身體會因為各種原因患病。在患病期間,有些職工就特別的擔心在我國職工患病企業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在我國職工患病企業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什麼是醫療期呢?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根據兩個因素來確定:
一是本人的實際參加工作年限,
二是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具體的醫療期長度如下: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除存在第25條規定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四種情況之外,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不僅如此,勞動者除存在上述四種情況之外,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滿為止。
二、員工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由此可見,大家針對職工患病企業能解除勞動合同嗎的這個問題一定要正常的去理解的,在任何情況下,企業不是說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職工患病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企業願意承擔賠償金也並沒有違法的。不過在勞動合同法當中賦予了員工適當的醫療期,在醫療期之內是不支援企業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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