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年勞動合同法補償金是如何規定的,?
一、九五年勞動合同法補償金是如何規定的 ?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應當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來計算。而工資性收入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但不應包括住房補貼和手機通訊費,因為住房補貼是提供給員工的福利而不是應得的工資性收入;而手機通訊費未以津貼的形式發放給職工,而是按規定予以報銷的,這說明單位沒有它列入工資支付總額。同時,經濟補償金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性收入為計算標準,而不應以應發工資為準,即扣除社會保險金、公積金、稅收之後的所得。
二、 國有改制企業職工依法確定和支付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一)經濟補償金計算辦法: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單位應按職工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企業改制前12個月平均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二)補償金標準:按企業改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發,但最多不能高於上年市、縣(區)本級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上年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本級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上年本級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三)職工工齡的計算辦法: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工齡可計入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退伍、轉業軍人的軍齡、插青插齡等符合國家規定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四)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經濟補償金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職工。如果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企業應與職工協商分期支付,但首期支付不能低於 30%,且支付期不能超過3年。同時按經濟補償金的14%給予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可交由醫保機構管理或由改制後的企業代管,也可以一次性支付給職工。
(五)職工與改制後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經濟補償金可協商轉為職工在改制後的企業入股的股份,股權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改制企業章程辦理。
三、企業破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辦法和發放標準。
參照《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的相關規定,按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資計算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12個月的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破產企業職工月工資低於市政府公佈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企業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以破產財產清償所欠職工工資、集資、社會保險和前款計算的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後尚有剩餘的,可以適當加發經濟補償金,加發標準仍按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職工全部經濟補償金的企業,根據所計算的職工個人經濟補償金數額,按比例支付;市政府牽頭組織協調安置就業的職工,不發放經濟補償金,職工在原破產企業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企業的工作年限。
不同型別的理由解除的勞動合同,職員可以得到的賠償金的數額是不同的,有些單位在與職員解除勞動關係時,不會主動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金,此時職員可以提醒,若是單位不願意支付,那麼職員可以向當地的有關部門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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