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勞動合同最少籤幾年?
一、一般勞動合同最少籤幾年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勞動合同最少簽訂多長時間,想簽訂多久期限的勞動合同都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相應的試用期時間,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可以依法約定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二、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的;當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與員工繼續續簽,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的規定,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照員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其中工作每滿一年,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對於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則按照一年進行計算;對於工作時間未滿六個月的,則統一按照半個月工資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上述所提到的“月工資”,主要指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
所以,只要用人單位與員工商量好具體簽訂合同期限,最少簽訂幾個月的合同是沒有問題的,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幾個月,幾年都是有效的。而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內。勞動合同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權益與利益,簽訂勞動後,用人單位與員工必須根據合同相關內容進行工作。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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