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勞動合同不需要簽訂嗎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所簽訂的就工資、工時等內容進行約定的書面協議。由於用人單位普遍都會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而在順利的通過了試用期考察之後,勞動者才會成為單位的正式員工,因而有的單位就是在轉正之後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但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試用期勞動合同不需要簽訂嗎?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試用期勞動合同不需要簽訂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自勞動者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只要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
二、試用期未籤勞動合同怎麼維權
適用期內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首先,勞動者是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再次,對於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雖然用人單位會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也不是單獨存在的,這是包括在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內。不管雙方是否有試用期方面的約定,單位都必須要在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的1個月之間內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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