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勞動合同公司不籤無限期怎麼賠償
第三次勞動合同公司不籤無限期怎麼賠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的終止會存在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在實際的處理中,有關企業為了降低人力成本就會推脫自己的怎責任,這樣就會侵害有關的當事人的利益,所以自己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規定,這樣自己的利益就會有著一定的法律基礎,進而保證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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