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違約金和勞動合同違約金是一回事嗎?
在就業時,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充分的保障勞動者的利益的一種手段,聘用合同作為廣義上的勞動合同的一種又區別於一般的勞動合同,那麼,聘用合同究竟的特殊之處以及聘用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又是怎樣的?本站小編接下來將為您整理相關知識。
一,什麼是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確立聘用單位與應聘的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聘用合同又不同於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係的協議,屬於身份關係協議的範疇。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和聘用合同違約金是一回事嗎?
勞動合同違約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確定的,而聘用合同違約金則是依據各地方關於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的相關辦法規定。
1. 勞動合同違約金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由以上法律條文,勞動合同違約金除受專業培訓或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可以向勞動者追討。
2. 聘用合同違約金的相關規定
就河北省來說,依據《河北省事業單位聘用制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十五條 聘用合同一經合同鑑證機關鑑證即具法律效力。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都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要付給對方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合同未約定的,按違約金=受聘期間月平均基本工資×20%×違約月數計算收取。
第四十六條 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的,雙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培訓後的服務期及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服務期的,職工培訓後,必須在原單位工作滿五年,未滿服務期限的,違約後應向單位支付培訓費,培訓費按每服務一年遞減20%收取。
從以上規定,聘用合同違約金首先以約定為準,未約定的以地方辦法規定計算。
綜上所述,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指事業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確立聘用單位與應聘的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與勞動合同違約金僅有兩種情形下需要支付不同的是聘用合同違約金首先應依據約定沒有約定的再依據地方法規計算。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信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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