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中的押金和違約金是一回事嗎?
一、租房合同中的押金和違約金是一回事嗎?
租房合同中押金和違約金不是一回事,首先是概念上的不同。押金是一種對房屋及房屋物品完整和完好性的擔保。承租期結束時如果沒有損壞,則出租方需全額無息退回承租方。而違約金是一種補償性質的,如果一方有違約責任,必須對造成實際的損壞賠付違約金。
1、押金,在房屋租賃中是一個常用的概念,押金的性質是一種擔保,是對房屋內物品、以及房屋本身的擔保,一旦承租人對房屋或房屋中的物品有損壞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承擔賠償的責任,此時出租人有權從押金中優先取得賠償,如押金不足賠償,出租人仍有權要求承租補足。
2、違約金,是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之一,合同違約的責任承擔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並不限於違約金一種,在民法中,一般認為違約金是一種補償性質的,它不帶有懲罰性,即因違約行為造成了多少損失就承擔多少的違約金,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不約定,當事人在合同中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那麼,違約責任大大小應當以實際的損失為準,當事人如果約定了違約金,但相對於實際損失而言約定過高或過低都可以要求法院調整。
二、房屋出租合同押金的意義?
一般來說租房押金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押金法律並未規定其性質,是由民間因應交易上的需求而產生的一種制度,一般認為是屬於要物合同,要有金錢的實際交付合同始能生效,屬於無名合同的一種。
這種法律未規定但已為一般人所約定俗成的租賃交易形態,因為房東可擔保房子不會被房客給損壞,從押金中求償,也可以擔保租金之按時給付,所以在一般租賃合同中相當常見。租房押金一般是依出租方與承租方雙方約定,實際操作中押兩個月房租居多。
總之押金和違約金不是一回事。交租房押金是雙方協商的結果而不是法律的專門規定。在實踐中由於租房租金可以有效的保護房東的利益,所以已交租房押金已成為普遍現象。而對於租房者來說,要保護自己的利益,一定要在租房合同中對押金相關細節規定清楚。對違約金而言,雖然存在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但為了避免一旦違約造成的麻煩,建議在租房合同中對違約條件和違約金也要進行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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