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履行地應填哪裡
一、勞動合同履行地應填哪裡
勞動合同履行地實際是指勞動者實際工作地點,用人單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
則對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可得出以下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已註冊登記地,且註冊登記地與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一致,則單位所在地為同一個地點。
2)用人單位已註冊登記地,但註冊登記地與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不一致,則單位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為單位所在地。
3)用人單位未註冊登記,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般情況下,該地與單位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是相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規
很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由此確定,本案中具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被申請人所在地即F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對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因此,用人單位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當用人單位的註冊登記地與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不一致時,用人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勞動合同變更是在用人單位的客觀情況發生極大變化,有必要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加以調整的情況下發生的。其可以發生在勞動合同訂立後但尚未履行時,也可以發生在履行過程中。
從用人單位方面來說,由於轉產、調整生產結構或經營目標等客觀原因,需要對產品、經營方式等進行相應調整時,勞動者的崗位也有可能做相應的調整;從勞動者方面來說,由於勞動者身體健康、職業技能等方面的原因,在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對其崗位加以調整。
綜上所述,對於這個勞動合同的履行地的話都是這個勞動者實際工作的地點的,如果要對這個勞動合同履行地進行更改的話,用人單位是需要和員工商量協商清楚的,另外,大家如果遇到勞動糾紛方面的問題,一定要及時提出訴訟,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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