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了勞動爭議的時候,一般確定管轄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往往都要結合勞動合同中的履行地來確定。那此時勞動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呢?而在簽訂的勞動合同裡面,又應該包括了哪些條款內容?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很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由此確定,本案中具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被申請人所在地即f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對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因此,用人單位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當用人單位的註冊登記地與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不一致時,用人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則對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可得出以下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已註冊登記地,且註冊登記地與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一致,則單位所在地為同一個地點。
2)用人單位已註冊登記地,但註冊登記地與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不一致,則單位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為單位所在地。
3)用人單位未註冊登記,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般情況下,該地與單位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是相一致的。
二、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一)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可備條款:
1、法定可備條款:
(1)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2、約定可備條款,即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件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在看完了上文的內容之後,大家應該也清楚勞動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了吧,相關法律中規定此時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就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履行地,因為有些情況下雖然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是在這個地方,但實際安排勞動者上班的地方卻是在另一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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