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不籤勞動合同,絕大多數是用人單位不籤,但也有勞動者拒絕籤勞動合同的時候。通常遇到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該怎麼辦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首先,用人單位必須革新用工觀念,建立先訂合同後用工的習慣,最遲必須在一個月內訂立合同;勞動合同終止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拋棄雙方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觀念,也應當在一個月內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實施條例》的這一規定,對勞動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了用人單位一個終止勞動關係的選擇權。當然,這裡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在書面通知送達時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或其它可證明已經向勞動者送達書面通知的證據,否則事後可能發生爭議糾紛,而用人單位無法舉證。
那麼,對於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還可以採取哪些處理方法呢?
(1)對初來應聘的可以不予錄用;
(2)對已經招收並且用工的要保留相關證據,在一個月之內向勞動者送達簽訂合同通知書,要求勞動者必須書面表示意見,書面拒絕要作為證據儲存;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且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3)對已經超過一個月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除保留好有關拒籤的書面證據外,應當嚴肅向其提出不籤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也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隨時通知解除事實勞動關係,只支付正常工資,不支付經濟補償。
一份好的勞動合同可以有效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如果拒絕籤勞動合同,顯然是對勞動者是不利的。在發生糾紛的時候,也無法讓用人單位為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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