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
一、企業如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的情況包括: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情況下,辭退員工是不需要進行賠償的。
二、相關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式: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並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2年備查。
入職時用人單位會在一個月之內與員工簽訂專屬的勞動合同,在合同中會規定明確的合同期限。在規定的期限內,如果員工無過錯的情況下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但如果員工有過錯且符合可以被辭退的情況,單位是有權對其做出辭退的處理並且不需要支付賠償金以及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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