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上幾個章?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上幾個章?
(一)通常是一個章。
1、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是勞動合同,那麼要蓋甲方公司章,或者公司合同章,不能是其他公司章或者部門章。
2、勞務派遣合同,那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上,蓋的是勞務派遣公司的章。
(二)要求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時的注意事項。
1、會涉及到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問題,所以解除合同證明書一定要標明是對合同終止或者公司提出解除。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在此過程中,公司有勞動違法行為,可直接向公司的工商註冊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處理或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解決。因此,用人單位給已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員工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系法定義務。
二、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哪些情況?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那麼通常需要在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上蓋上公司的公章,不能是部門章也不能是別的章只能是單位總體的公章。一旦蓋上公章,就表明勞動者和勞動單位的關係正式解除,如果需要重新建立起勞動關係,就必須要重新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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