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書寫解除勞動合同書證明書?
大多數的企業,員工轉正時通常會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有些人避免不了各種原因離職,這時會需要和人事部門辦理一些離職手續才可以離開,其中一項就包括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一份正確的解除勞動合同書證明書是如何書寫的呢?下面為大家詳細的說明一下。
一、如何正確書寫解除勞動合同書證明書?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係時開具的一份勞動關係已解除證明書,為了便於以後辦理失業保險核定手續,或當到新工作單位工作時,有時會需要此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本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身份證號,年月參加工作,年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
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我單位決定從年月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
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元人民幣,工資發至年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月日
用人單位(蓋章)
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總之,員工在辦理離職的時候是很有必要簽訂這個證明書的,以此來證明此員工已與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也可以避免員工到下一個新公司就職時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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