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後,要求賠償還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即如果勞動者不要經濟賠償,就要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繼續履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由此可見,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後,要求賠償還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即如果勞動者不要經濟賠償,就要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繼續履行。
二、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要滿足什麼條件
實踐中,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符合以下三條:
1、用人單位必須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
2、必須是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勞動爭議發生以後,雙方鬧得不愉快,勞動者往往也不願意繼續留在原單位,會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後來離開。勞動法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賦予了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權利;
3、用人單位必須有能力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應為客觀原因,例如單位破產、解散這種情況下是沒有辦法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如果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用人單位必須要繼續履行該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履行,勞動者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公司違反勞動法規定,在合同沒有到期或者違反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又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那麼該公司就需要對勞動者作出賠償,同時,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總之主動權都是在沒有違反規定的勞動者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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