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在實踐中,當我們面臨用人單位違反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我們不應該選擇忍氣吞聲,而是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尊嚴。下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具體介紹單位違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問題,希望對你維權有所裨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延伸補充: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辦理的手續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法》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手續辦理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有關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手續辦理散見在勞動部一些規章中。勞動部1992年《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勞動部勞力字[1999]33號)第18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在1個月內將職工檔案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者其戶口所在地街道勞動部門。勞動部1996年頒佈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以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上述這些規定並不完善,對於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工作交接過程中雙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檔案移交和社會保險手續轉移期限以及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都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勞動合同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了完善:
(1)明確提出,要求國家採取措施,讓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範圍內流動。這樣,一旦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可以隨勞動者轉移到新工作單位和新的地區,養老保險利益不受損失。
(2)不僅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負有出具證明、轉移檔案和社或保險手續,而且設定期限的要求。
(3)明確規定了勞動者要按約定辦理交接的義務。
(4)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妥善保管有關勞動合同文字,接受檢查監督的義務。
簡言之,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否則,勞動者可以據此向勞動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你對此還有疑慮,歡迎你儘早聯絡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你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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