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未辦理離職手續的勞動關係還存在嗎?
一、 員工離職未辦理離職手續的勞動關係還存在嗎?
員工離職未辦理離職手續的勞動關係還存在,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合同的,即使沒有辦理離職手續的,勞動關係是不會存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程式如何
員工在工作的時候要是想要辭職就可以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信,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是有權利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同的主體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同,但是在程式方面卻是差不多的。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履行以下手續:
1、人事處提供本單位的經過工會討論並且走完公示程式的勞動紀律以及勞動規章制度,尤其是據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紀律以及規章制度。
2、人事處提供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事實以及證據。
3、通知工會:公司人事處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4、辦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處安排相關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5、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交接手續後,財務處應當結算並給付勞動者薪資;
6、勞動合同解除:在薪資結算完畢後,勞動合同解除。
7、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相對人(勞動者),可以考慮直接(專遞或快件)送達,乃至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必要時在可以考慮以公證的方式辦理以上送達事宜,確保送達問題的萬無一失。
8、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人事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併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9、備案: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文字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證據存檔備案,至少儲存兩年。
對於員工離職的具體情況下,要嚴格基於上述規定的程式來處理,但離職的手續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另外有關離職的具體情況還需要根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來進行處理,如果違反了勞動合同的規定是需要追究違約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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