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還繼續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應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工作最基本的保障,當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理應停止勞動關係。如果還存在著勞動關係,那麼,終止勞動合同還繼續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應該怎麼辦?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現在,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異議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到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時止。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之規定,應當認定用人單位和李某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且若用人單位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為了使勞動者在需要重新尋找就業機會時能夠較快地走出前一份勞動合同進而更加順利地簽訂另一份勞動合同,給予勞動者更多的就業保障,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與勞動者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每延遲1日需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也做出了類似規定。所以在勞動合同即將屆滿時,勞動合同關係若要終止,用人單位應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開始辦理相關手續,並需在一個月內辦妥包括工作交接在內的終止手續,否則應當支付額外費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了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及解除事實勞動關係應當給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勞動合同期滿後存在的事實勞動關係被終止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經濟補償金,這是保持著內在一致性的規範勞動關係相關法律的必然推論。
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及處理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已成為用人單位一員,身份上具有從屬關係,雙方確已形成了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可以綜合下列情況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
(1)勞動者已實際付出勞動並從用人單位取得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了管理、指揮、監督的職能;
(3)勞動者必須接受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約束。
相信大家已經有所瞭解。勞動合同的解除應該代表著勞動關係的解除,如果有特殊情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都應該遵守相關規定,保障雙方的共同利益。如果大家還有其他問題,也可以來諮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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